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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分手快樂】辭職前要知勞工法!7大公式計算離職通知期及提早走代通知金


見工是學問,原來辭職也是學問。當你收到新工 offer 或者有別的計劃,決定要向公司道別時,除了準備辭職信,更重要的就是要了解辭職的通知期和代通知金。究竟辭職日期如何計算?賠代通知金即走又可以嗎?小編知道大家有很多疑問,故特意準備以下七條公式,教你如何計算通知期和代通知金,學懂這些數學題,就不怕計錯數。


Q1.通知期與代通知金是什麼?

當你決定要辭職,你要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你的上司,發出通知的那天稱為「辭職通知日」,而由離職通知日開始計起,到實際終止合約中間的時間,就稱為「通知期」。通知期有什麼用?多數打工仔要在通知期內完成手頭上的工作、進行交接、公司重新招聘等等,這就是通知期的意義。


若你急着要在期限前走,公司無法在短期內請到人或做好交接,就要「賠償」公司的損失,你就要付上代通知金予公司,以通知金取代替通知期。


Q2.通知期由誰而定?
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若打工仔與公司簽署的合約是連續性合約(即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),而當你發出辭職通知,就要給予公司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。很多公司也有指定的辭職通知期。有關資料會列明在你入職時所簽的僱傭合約,你可仔細翻閱,若真的不清楚,可向人力資源部查詢。


Q3.通知期要如何計算?

在《僱傭條例》下分了五個情況,小編會以五條公式去表示,方便大家理解。


我們以打工仔阿芯為例子:

阿芯準備要移民,所以決定要辭去公司秘書一職。

第一天上班:2020年 3月 1日

試用期:3個月


公式一:試用期內第一個月辭職 =無需通知期和代通知金

阿芯在3月15日遞信辭職,由於是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,她無須給予公司任何通知期和代通知金,基本上即日交完辭職信就可以,第二天無須上班。

最後上班日期:3月15日


公式二: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辭職 + 僱傭合約無指定辭職通知期 =最少7日通知

阿芯在4月10日遞信辭職,由於已過了試用期第一個月,就要看僱主有沒有離職通知期的規定。如果公司並沒有任何規定,就要跟從《僱傭條例》的最基本規定,即是最少7日通知。

最後上班日期:4月16日


公式三: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辭職 + 公司有指定辭職通知期 = 依照公司的通知期

阿芯在4月10日遞信辭職,而公司規定僱員辭職的通知期為一個月。她的最後上班日會是下一個月同一日的前一日,即5月9日。很多打工仔也會理解錯誤,忘了將通知離職的那一天計算在內,以為下個月的同一日才夠1個月。謹記,不是下一個月的同一日啊,是前一日。

最後上班日期:5月9日


公式四:無試用期/在試用期之後 + 僱傭合約無指定辭職通知期 = 最少一個月通知期

假如阿芯在10月18日決定辭職,試用期已過,而公司沒有離職通知的規定,就要跟從《僱傭條例》的最基本規定:一個月通知。

最後上班日期:11月17日


公式五:無試用期/在試用期之後 + 僱傭合約有指定辭職通知期 =依照公司的通知期

假如阿芯在10月18日決定辭職,試用期已過,公司規定僱員辭職的通知期為兩個月。若不想賠償代通知金,就要依照公司規定才能離職。

最後上班日期:12月17日



迷思:通知期可以超過一個月?對打工仔不公平!

因為《僱傭條例》的規定只是最低指引,僱主有權因應業務需要而作出調整,只要不少過法例規定就可以。特別是一些工種較特殊的職業,職務可能涉及公司的機密資料,或較高級別的職位,公司需要花時間做招聘,工作交接亦需時,通知期可以是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,千萬不要覺得驚訝。而有關辭職的指引,在入職時所簽的僱傭合約上有清楚列明,所以不能單方面反口。


Q4.代通知金又要如何計算?

理解到離職通知期的計算,若你趕着要到新公司上班,或其他理由一定要提早離職,就可以用錢去解決問題,以代通知金去取代通知期。當你要計算代通知金時,你需要知道兩組數字:你想取代的通知期是幾多日或者幾多個月?而你遞信當日的過去十二個月的總薪金是多少?知道了這兩組數字,就可輕易計算出代通知金。


若你的通知期是以日去計算,例如7日、14日:

公式六:過去12個月總薪金 ÷ 365 x 通知期的日數 = 代通知金

若你的通知期是以月去計算,例如1個月、2個月:

公式七:過去12個月總薪金 ÷ 12 x 通知期的月數 = 代通知金

這次我們以酒店廚師阿文為例,他在2021年2月12日作出離職通知,公司規定的辭職通知期是兩個月,即4月11日會是最後上班日期。但由於阿文趕着要到新公司上班,他通知上司,他只能工作至3月31日,其餘11日的通知期會以代通知金計算。


已知他過去12個月總薪金是$438,000,而他要取代的通知期是11日:

$438,000 ÷ 365 x 11日 = $13,200

他要賠償$13,200代通知金給公司。


但阿文若想趁新工作開始前好好休息,他決定提早一點離職。他2月12日作出離職通知,本來4月11日會是最後上班日期,他決定提早一個月,最後上班日為3月11日。

$438,000 ÷ 12 x 1個月 = $36,500

他要賠償$36,500的代通知金給公司。


小提示:若你每個月的收入不穩定,怕計算總薪金會很麻煩,只要你翻閱糧單或稅單,就可見到自己的薪金總和,非常方便容易。



迷思:我累積了很多年假,可否在通知期間「清假」,讓自己可以早點離職呢?

其實法例規定,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,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。未清的年假,僱主須在你離職時,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你。


假若你不用提早離職,工作至通知期的最後一天,僱主就要補回你的年假薪金;但若果你有意提早走,一方面你需要賠償代通知金給僱主,另一方面僱主要向你補回年假薪金,兩個數目其實互相抵銷,這樣就成了「年假可取代通知期」的錯覺。


要記住只要你一作出了辭職通知,僱主是有權不讓你放大假,因為法例講明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。但現實生活中,很多公司為免麻煩或左計右計,會讓辭職的員工在通知期內清掉餘下的大假,換句話說,其實只要僱主同意,你就可以這樣做,因為對他們來說,也是另一種方便,不用向你補回年假賠償。


學會了這七條公式,辭職信上的最後上班日期就不會寫錯,代通知金又不會計錯,辭職也能辭得精明!





文章轉載自I am…青年職學平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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