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為打工仔,每簽一份工作合約,等於將自己的能力和時間賣給公司,以換取相同價值的金錢和福利。合約由僱主撰寫及提供,利益和立場當然是以他們為先啦,至於僱員的權益呢?就交由勞工法《僱傭條例》來保障吧!但偏偏勞工法不是百分百完美盛典,也有些灰色地帶,以至於條例的初衷很美好,但事實卻不盡人意。來認清以下4大條例,盡可能的保障自己。
1.「418」漏洞 瞬間打破連續性合約
《僱傭條例》列明:僱員受僱於同一個僱主4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工作18小時或以上,便符合連續性合約,以及可獲得法定權益,坊間俗稱為「418」。
原意是保障每個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的打工仔, 不止是全職僱員,更包括臨時工、暑期工、兼職、替工、長工等。只要滿足418的條件,便應該享有休息日、法定假期、有薪年假、疾病津貼、長期服務金、產假及遺散費等應有的福利。作為普通打工仔,要謹記這條例喇!別以為自己不是長工就理所當然甚麼福利也沒有。當簽署僱傭合約或者口頭協議工作內容時,千萬別唔好意思,要問清問楚工作時間,別因小失大。換言之,假如僱主以長工或兼職工來分辨僱員是否有福利,而非按418來劃分,那僱員就有權到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應有的補償。
但是,條文往往只限紙本之上,真實職場之中,時常有僱主千方百計避開「連續」這個必然條件,以減少福利的支出,賺取最大的利益。例如:樓面炒散 May 在首3星期不停返工,日返12小時,卻在第4星期只獲派2日的工作,工時少於18小時,自然無法滿足418的條件,不能享有相應待遇。現時餐廳及酒店業的炒散、零售業兼職、大型活動短工等,不時陷入這個困境,無法獲得法例的保障。
2. 病假的魔鬼細節 少過4日的確可以扣錢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在受僱的首12個月內每工作滿1個月,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,即第1 年最多可累積24天有薪病假;而第13個月起更可以增加至每月有病假4天。有薪病假在受僱期間可一直累積,總數累積不得超過120天。而請假當天可享有每日平均工資5分之4的疾病津貼。
看似內容完整,但需要留意,行使這些有薪病假,有以下條件:時間超過連續4天;合資格的醫生紙;本身資歷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。假設打工仔只是放1、2天的病假,其實原則上並不符合勞工法中有薪病假的定義,僱主可視作無薪病假處理。所以,當合約寫明病假跟勞工法,僱員就要留意:如果少過4日,僱主的確是有權不出糧的唷,變相扣你人工!法例背後竅妙多,簽約時要看真些病假、補假、銀行假、勞工假......
3. 罷工和合理解僱之間 香港沒有大工會
時局緊張,近來不時有罷工活動,想要響應參與,但僱主態度大不同。有的直言,罷工者當作無故曠工論,可被解僱。哭了!雖然聽起來不合理,但《僱傭條例》中有「即時終止僱傭合約」一項,列明4大合理解僱的情況: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;行為不當;欺詐、不忠實;或慣常疏忽職責。所以,當僱主明確表示反對罷工,而僱員沒有服從該要求,僱主的確可以頭兩項為解僱原因來終止合約。
雖然法例也有就僱員參與罷工提供有限度保障,但實際卻難以實行。因為僱員必須是參加所屬工會舉行的獲授權罷工(即已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並得到允許),而香港從來都不流行工會,甚至乎沒有大工會。
另外,《僱傭條例》中也有其他合理解僱的理由,例如「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」。簡簡單單幾個字,條文沒有詳細解釋,想像和發揮空間頗大唷!僱主如若有心,就能以此為藉口解僱員工。打工不幸遇上,心有懷疑,可向勞工處查詢。
4. 強迫放年假係合法的 想不到吧?
臨近年底,聖誕節、農曆新年陸續有來,萬一你遇上被迫放年假的情況,不要驚訝,這是合法的!在《僱傭條例》中,每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員工,工作滿12個月後,都可以享有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。當然,坊間部分公司提供的年假超過7日,多至10、12、14日⋯⋯但是,年假在哪一天放呢?好的話,僱員擁有較大的自由度,只要同事之間互相協調,在不影響工作且得到僱主同意的情況下可自己決定在哪天放假!相反而言,僱主也可以指定僱員在哪一天放年假,只需要提早通知即可,和法例沒有任何衝突。尤其是農曆新年期間,常聽到公司要求全體同事在年初四/五/六全體放年假,以滿足開工吉日的要求。
縱然僱傭條例有灰色地帶,但卻是保障打工仔的重要武器。即使僱員與僱主簽定了僱傭合約,該合約也在條款之下。如果合約中有些不合理條文,與《僱傭條例》中賦予僱員的權益有所違背或衝突,即屬無效。謹記啦!打工仔要了解多些勞工法例,以保護自己啊!
(文章由jobsDB提供,原文請按此:4大勞工法灰色條文 睇清睇楚保障自己)
文章轉載自I am…青年職學平台
Komentarze